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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发布涉虚拟货币案: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适用财产权法律法规

imtoken用什么id下载 2024-01-26 05:07:03

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在“案例参考书”栏目中发布了一个关于比特币的案例。

据悉,上海高院开设“案例参考书”栏目,精选上海法院参考案例等优质案例,专业解读法律适用难点,一张图看懂法官思维,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直接判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因为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所以应当适用物权的法律规则。保护。” 案例分析中指出,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了统一意见,将其认定为虚拟财产。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表示,上述精品案例对于上海涉及比特币的民事纠纷具有很强的参考性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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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石某某归还1枚比特币。经审理,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施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某返还一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程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处决施某某返还1个比特币。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021年5月8日,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能查明。以被执行人名义查询比特币情况。.

随后,执行法院拟向被执行人开户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平台协助执行。执行法院未查到该平台在中国的有效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还查出,被执行人名下的比特币全部转给了外人,外人无处可寻。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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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将情况通知申请人。同时,双方都表达了谈判的意愿。鉴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向,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主持执行与和解。

2021年5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在对账过程中,应用程序的执行者识别到执行者没有比特币可供执行的情况。

经双方同意,折价赔偿,并达成协议:一是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比特币;购买价款8.4万元,折价8.4万元补偿执行人;第三,如果执行人当时不履行,执行人可以就此主张另一项权利。

比特币执法参考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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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中,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难点在于比特币执行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规则,二是石应如何将比特币归还给程,如果它们无法退回和交付。

比特币的法律承认是比特币执法的首要前提。

一审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点,具有权利客体的特点,符合虚拟财产的要求。

“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贯彻审判与执行兼顾的原则比特币游戏规则,以民事判决中对比特币的法律承认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参照执行和处置。符合产权的法律规范。” 案例撰写人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钱正晓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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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判要点提到,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的约束。

上海高院在案件分析中表示,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加密数字货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比特币执法中的法律适用模糊不清,执法和处置的结果各不相同,这些都是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多个先前的判断已将比特币确定为虚拟财产

据上海高院分析,学术界对比特币的合法认定存在诸多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实质是从传统的民权理论中寻找认定依据。然而,在多种理论的讨论下,比特币无法在法律上被认定,因此需要从司法实践中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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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中提到“在本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游戏规则,但虚拟商品是经济术语,不是法律概念。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了统一意见,将其认定为虚拟财产。” 上海高院在这方面举了几个案例。

例如,吴与上海耀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李、布兰登斯密特诉闫等人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中13689号])、陈诉张某退货纠纷案[(2020)苏1183民初第3825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比特币是通过“挖矿”产生的,需要购买和维护相关的专用机器设备,并支付用电对价。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具有价值;算法的影响力恒定在2100万,具有稀缺性;最后,比特币的持有者拥有、使用、比特币的利润和处置,使其成为一次性的,并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

虚拟财产,又称网络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但并未对其概念和适用作出具体规定。

上海高院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司法实用主义为基础,并不直接判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由于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的属性,因此受法律保护。财产权规则。”